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9号。
负责人:廖奇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系银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银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邓少平,女,****年**月**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告:欧登佳,男,****年**月**日出生,瑶族,户籍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告:永州市中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鲤鱼井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丁启荣,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被告邓少平、欧登佳、永州市中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96元,减半收取6298元,由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