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东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蒋丰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东君与蒋丰铖(2021)浙0522执9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0522执9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辉 人民陪审员 倪 国 明 人民陪审员 欧阳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