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江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南卫镇新南卫村中庄xx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宽林(系任江峰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南卫镇新南卫村中庄xx人,农民。

被告:韩杰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芮城县西陌镇板桥村xx组人。

审理经过

原告任江峰与被告韩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江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杰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江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叁仟元整。事实与理由:被告韩杰杰于2020年9月17日借我现金3000元整,我多次催要,被告以多种理由推拖,至今分文未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我的现金三千元整。

原告任江峰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2020年9月17日被告韩杰杰书写的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借款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韩杰杰缺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韩杰杰因事于2020年9月17日向原告任江峰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欠条今借到任江峰人民币叁仟元整借款人:韩杰杰2020.9.17”。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韩杰杰因事向原告任江峰借款,出具了借据,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杰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韩杰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江峰借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杰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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