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宏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邓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申请人:姜博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宏武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邓淼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不动产房屋;2、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姜博文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不动产房屋,海悦公馆小区B区1577号、1578号地下车车库,查封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不动产房屋。财产保全价值为16453228元。申请人郭宏武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邓淼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
二、查封被申请人姜博文名下的不动产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位于海悦公馆小区****、1578号地下车车库两套,位于,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div>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宏武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