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鸿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金沃山厦小区物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0888447H。
法定代表人:李庆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根,安徽筠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邱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鸿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鸿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鸿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鸿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