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家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曾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师,广东雷三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9)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家强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荣、助理钟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家强及其辩护人陈师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1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曾家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慈善机构有扶贫项目能购买便宜的红砖、钢筋水泥等事实,前期通过购买正常市场价格的红砖然后谎称是便宜的红砖,以便宜的价格出售给农某1,制造出其有能力购买便宜红砖的幌子,通过一传十十传百的方式,进而骗取被害人黄金梅、黄某1、谢某1、陈某1、梁某1、廖某1、罗某1、郑某、黄某2、吴某1、吴某2、朱某8等中介人及农某1的信任,以提供提成给中介人的方式,让中介人收取更多农某1的钱,中介人收取钱后,通过现金交给曾家强指定的人或者转账到曾家强指定的杨宜海、梁某4、谢某3、伍某、李某8等人的银行账户,曾家强再让梁某4、谢某3、伍某、李某8等人取现金交给曾家强、杨宜海。曾家强、杨宜海收取农某1的钱后,只履行一部分红砖给农某1,大部分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一共骗取了150多名农某1的钱财,数额累计409.335万元人民币。曾家强、杨宜海将诈骗的钱用于还债、赌博等。
从2017年5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诈骗的农某1情况如下:
曾家强直接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117.574万元,其中陈某22.1万元;吴某321万元;李某94.44万元;李某13.63万元;蔡某11.8万元;吴某41.8万元;朱某13.32万元;杨某112.2万元;刘某110万元;莫某10.66万元;吴某52.64万元;蔡某28.37万元;朱某25.61万元;翁某14.9万元;吴某614.208万元;罗某120.896万元。还以高利贷方式诈骗走刘某3两次共人民币18800元及梁某1定金款16300元。合计诈骗人民币共873700元。
经过中介郑某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162.651万元,其中邝志明1.75万元;张某11.49万元;刘某21.295万元;尹某2.22万元;张某21.225万元;张某31.4万元;潘某11.98万元;朱某32.45万元;徐某10.66万元;陈某32.8万元;邝本1.75万元;邝忠远2.1万元;翁某23.5万元;朱某45.315万元;劳某11.05万元;李某21.155万元;柯某1.4万元;符某11.75万元;邝三雄1.02万元;朱某52.765万元;吴某74.2万元;王某13.26万元;李某32.1万元;徐某21.05万元;符某21.4万元;黄某31.05万元;朱某60.726万元;陈某40.9万元;周某128.7万元;朱某71.36万元;朱某82.1万元;朱某91.75元;朱某102.52万元;陈某52.54万元;朱某113.15万元;朱某121.4万元;陈某62.1万元;何某1.36万元;徐某30.455万元;王某20.34万元;徐某4二1.36万元;陈某71.225万元;陈某82.1万元;徐某52.1万元;徐某61.225万元;陈某92.16万元;徐某70.85万元;徐某80.35万元;朱某134.38万元;刘某33.131万元;张某41.08万元;曹某0.3万元;吴某81.95万元;吴某91.85万元;洪某12.34万元;吴某102.04万元;李某42.38万元;陈某101.98万元;曾某10.85万元;韦某0.875万元;王某31.75万元;朱某140.7万元;林某12.45万元;吴某111.85万元;梁某24.18万元;陈某33.5万元;朱某71.75万元;朱某105.25万元;陈某53.5万元;王某41.75万元。
经过中介黄某2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37.9万元,朱某152.72万元;陶某0.69万元;洪某21.75万元;邓某10.72万元;吴某121.75万元;陈某111.575万元;朱某161.7万元;陈某120.7万元;钟某12.59万元;朱某172.72万元;陈某132.72万元;莫某20.5万元;黄某41.65万元;黄某51.575万元;黄某62.08万元;李某51.48万元;吴某131.08万元;邓某21.75万元;吴小玉1.6万元;符某32.24万元;王某50.52万元;钟某21.98万元;黄某70.96万元;罗某20.85万元。
经过中介罗某1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1.75万元,其中麦某1.75万元。
经过中介陈某1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1.03万元,其中陈国0.33万元;朱**斌0.7万元。
经过中介梁某1、廖某1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19.335万元,其中梁某32.73万元;陈某140.9万元;邱某10.185万元;廖某22.16万元;李某61.638万元;彭某1.17万元;廖某31.482万元;廖某40.4万元;黄某83.9万元;廖某50.78万元;黄某91.52万元;杨某21.87万元;卢某0.6万元。
经过中介黄某1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17.785万元,其中陈某154.3万元;朱某181.5万元;吴某151.4万元;黄某102.1万元;黄某110.7万元;黄某121.225万元;王某61.4万元;曾某20.96万元;黄某131.05万元;梁某23.15万元。
经过中介谢某1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7.24万元,其中王某73.6万元;谢某23.6万元;李某70.04万元。
经过中介黄金梅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6.9万元,其中李某10(李某11)1.2万元;刘某4(刘某5)1.4万元;刘某81.15万元;刘某62.1万元;刘某9(刘某10)1.05万元。
经过中介吴某1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4.84万元,其中吴某161.05万元;符某1(黄某14)1.75万元;黄某150.99万元;黄某161.05万元。
经过中介朱某8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0.56万元,其中陈某160.56万元。
二、被告人曾家强在诈骗农某1红砖定金款从2017年9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曾家强叫货车司机莫某3、林某2运红砖给农某1,事先都是曾家强将钱给了林某2、莫某3后,他们两个人才将红砖运给农某1。而从2017年9月份至2018年5月份,曾家强谎称慈善会会长生病等理由说钱暂时拿不出来叫林某2、莫某3先垫上钱购买红砖运给农某1后再给钱。林某2、莫某3信以为真就先自己垫上钱购买红砖运给曾家强指定的农某1,而他们两个人将红砖运给农某1后,曾家强至今没有付给他们购买红砖的钱和车费钱,从而诈骗走莫某311.07万元购买红砖和车费钱,诈骗走林某220.7万元购买红砖和车费钱。
三、被害人郭某的家婆陈兰清中风多年,经过医院、民间偏方都医治不好。于2014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曾家强就打电话给郭某的家公朱庆说他通过神灵可以将陈兰清的病医治好,他们就信以为真。曾家强就叫他们先交钱再医治,郭某与朱庆等家人从2014年1月9日至2015年11月1日先后向曾家强提供的银行卡号共汇款及现金给曾家强共人民币179960元。他们交钱给曾家强后,曾家强至今都没有给陈兰清医病。于2017年7月1日,曾家强才给他们退还了6200元。被曾家强诈骗走173760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曾家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家强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家强对起诉书指控其骗取他人钱财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意见,但对指控罪名及部分诈骗数额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当庭辩解称:在指控的第一起诈骗中,对指控其诈骗吴某321万元和罗某120.896万元有异议,认为指控诈骗吴某3涉及的数额应该包含罗某1被骗取的20.896万元在内;对指控其诈骗蔡某2和王某1的数额有异议,称蔡某2被骗取的8.37万元中的5万元是通过转账向其交付,另3.37万元交给了中介王某1,然后王某1拿该款叫给了郑某,所以蔡某2和王某1被骗取总数才是8.37万元;对指控其诈骗吴某10的2.04万元有异议,称当时吴某10是以王某1的名义订购,其已经给付一部分红砖,拖欠的是一车红砖,应该是欠5000元左右;对指控其诈骗李某94.44万元有意见,称其没有拿过李某9的4.44万元,李某9是通过中介刘某1向其订购32万块红砖,其已经运过一部分红砖给刘某1了,只欠4万块红砖,当时司机是林某2、莫某3还有学智拉砖头给刘某1的,所以刘某1的10万元应该包含李某9的4.44万元;对指控其诈骗刘某33.13万元有异议,刘某3只是拿了潘某1的1.98万元向郑某订购红砖,其没收到刘某3的3.13万元;对指控其诈骗周某1的28.7万元有异议,称周某1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1万元,然后将现金3.6万元交给了中介郑某,被骗取的应该共计14.6万元;对指控其诈骗朱某32.45万元有异议,称朱某3给其1.75万元订购5车红砖,其已经交付4车红砖头,实际只是诈骗了5000元;对指控其诈骗吴某74.2万元有意见,称吴某7向其订购10万块红砖,交付其3.5万元现金,其已经拉了1.5万元的红砖给吴某7了,只是诈骗了吴某72万元;对指控其诈骗朱某82.1万元有异议,称朱某8只是交付其1.7万元,其也给付了部分红砖头,骗取的只是一车的砖钱,应该只是5000元;对指控其诈骗林某12.45万元有异议,称林某1只是跟我订购了6万块的砖头,交了2.1万元,其已经拉了2车红砖给林某1了,所以应该只是认定诈骗数额为1.1万元;对指控其诈骗洪某2的1.75万元有异议,称洪某2跟黄某2订购砖头,但是黄某2没有给过其洪某2该1.75万元;对指控其诈骗符某3的2.24万元有异议,称符某3通过黄某2跟我订购7车的红砖,但因为其购买不了红砖了,就通过其司机朱某20将该2.25万元全部退回给符某3了;对指控其诈骗邱某1的0.185万元有异议,称收到邱某10.185万元,但已经按照购买数量全部交付红砖给邱某1了;对指控其诈骗黄某9的1.52万元有异议,称其没有收取过黄某9的1.52万元;对指控其骗取李某10的1.2万元有异议,称李某10订购10万块红砖,交付了3.5万元,但在2017年农某212月23日其已经退给李某101.2万元,在2018年农某23月退给李某102.3万元,共计已经退回了3.5万元,两次都是通过赤坎区世贸大厦的邮政AMT柜员机汇款的,所以其没有诈骗过李某10的钱财;对指控其诈骗陈国及朱**斌共计1.03万元有异议,陈中介陈某1并没有将该1.03万元交给他;对指控其诈骗陈某32.8万元有异议,称中介郑某没有向其转交陈某3的2.8万元,当时陈某3通过徐马二向其订购红砖头,被其拒绝了,然后他们又找到郑某,郑某又跟其说起的时候,其告诉说没有砖头了,所以其没有收过陈某3的2.8万元;对指控其诈骗朱某10的5.25万元的钢筋钱有异议,称其没有收到朱某10该5.25万元的钢筋钱;对指控其诈骗陈某18的3.5万元钢筋钱有异议,称其只是收取了陈某18的2.45万元红砖钱,没有诈骗过陈某18的3.5万元钢筋钱:对指控其诈骗陈某8的2.1万元有异议,称陈某8的2.1万元是通过中介刘某3再转交给郑某的,其并没有收到陈某8的2.1万元;对指控其诈骗朱某5的2.765万元有异议,称朱某5当时订购红砖时,是使用朱坎泰的名字订购的,订购了3车的砖头,其也已经拉了3车砖头给他了,所以不知道指控的2.765万元是怎么来的;对指控其诈骗朱某4的5.315万元有异议,称朱某4向其订购了5万块红砖,其交付了一车红砖,诈骗了他4车的红砖,实际数额应该是1.25万元。对指控其诈骗吴某9的1.85万元有异议,称吴某9向其订购3万块红砖,已经交付了2万块红砖,拖欠他1万块红砖,实际只是诈骗了吴某95000元,不是1.85万元;对指控其诈骗邝忠远的2.1万元有异议,称邝忠远通过郑某跟其订购6万块砖头,当时是朱某20搭载郑某去到邝忠远的家里再与我电话联系,但因没有红砖了,其就拒绝了;对指控诈骗取陈某154.3万元有异议,称陈某15向其订购3.3万元水泥,其只是收取了其司机从黄某1那里拿回的3.3万元水泥钱,所以其只是诈骗了陈某15的3.3万元;对指控其诈骗梁某2的3.15万元有异议,称梁某2当时跟黄某1两个人一起打电话向其订购红砖,其以没有砖头的理由拒绝了,所以其没有诈骗到梁某2的3.15万元;对指控其诈骗黄某10的2.1万元有异议,称其没有收取过黄某10的2.1万元。其对第一起诈骗事实中的其他诈骗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
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诈骗中,辩称其实际只是诈骗了莫某33车砖钱,价值1.5万元,并不是1.07万元;诈骗了林某21车砖钱,价值0.5万元。并称其没有让林某2及莫某3为其先垫付砖款给农某1拉红砖。其拖欠莫某3的砖钱是由于莫某3自己想拉给其个人农某1,而且自己排队拉到了红砖,但后来无法交付,就提出来说先将这些砖头给曾家强的客户,其同意,故其拖欠莫某3的砖钱。对拖欠林某2砖钱的指控,其辩称原本当时就想把钱给付林某2的,只是在去取钱的时候,银行卡让ATM机吞了,所以一直都欠着。
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诈骗中,曾家强辩称其没有诈骗到郭某和朱庆173760元。供认收取过三次1800元,一次4600元,一次18000元。后其退还了6200元,诈骗的实际金额应该是21800元。
答辩情况
被告人曾家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曾家强诈骗购买红砖农某1钱财累计409.335万元证据不足,根据本案证据,只能证实曾家强诈骗农某1红砖款1662460元;2、起诉书认定曾家强诈骗莫某311.07万元、诈骗林某220.7万元、陈兰清173760元的证据不足;3、曾家强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曾家强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曾家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慈善机构有扶贫项目能购买便宜的红砖、钢筋水泥等事实,前期通过购买正常市场价格的红砖然后谎称是便宜的红砖,以便宜的价格出售给农某1,制造出其有能力购买便宜红砖的幌子,进而骗取被害人郑某、黄某2、罗某1、陈某1、梁某1、廖某1、黄某1、谢某1、黄金梅、吴某1、朱某8等中介人及农某1的信任,在自己或通过中介人与农某1订立、履行购销红砖或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的口头协议过程中,采用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农某1交付的购买红砖、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29.101万元,被告人曾家强将所骗取的货款用于还债、赌博及其他费用等。从2017年5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曾家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曾家强直接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100.28万元,其中:
1、被害人陈某2交付2.01万元,订购5.6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陈某22.01万元。
2、被害人吴某3交付19.67万元,订购63.5万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吴某319.67万元。
3、被害人李某1交付3.63万元订购10.5万块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李某13.63万元。
4、被害人蔡某1交付1.8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蔡某11.8万元。
5、被害人吴某4交付1.8万元,为吴进二、吴某17定购5.5万块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吴某41.8万元。
6、被害人朱某1与袁某交付4.16万元,订购16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朱某1、袁某3.32万元。
7、被害人杨某1交付14.24万元,订购46万块红砖,收到6万块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杨某112.2万元。
8、被害人刘某1交付11.552万元,订购34万块红砖,收到18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刘某15.252万元。
9、被害人莫某1交付1.6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收到3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莫某10.66万元。
10、被害人吴某5交付2.64万元,订购7.35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吴某52.64万元。
11、被害人蔡某2交付8.68万元,订购28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蔡某28.37万元。
12、被害人朱某2交付5.61万元,订购17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朱某25.61万元。
13、被害人翁某1交付6.06万元,订购18万块红砖,收到3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翁某14.9万元。
14、被害人吴某6交付14.208万元,订购44.4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吴某614.208万元。
15、被害人及中介罗某1共计交付15.49万元购买红砖、钢筋、水泥,后收到红砖4万块(值款1.41万元)及退回的1.5万元,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罗某112.58万元(其中骗取麦某1.75万元)。
16、被害人梁某1交付1.63万元,订购钢筋、水泥,没收到建筑材料,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梁某11.63万元。
经过中介郑某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146.351万元,其中:
17、被害人邝志明交付1.7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邝志明1.75万元。
18、被害人张某1交付3.7万元,订购10.5万块红砖,收到6万块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张某11.49万元。
19、被害人刘某2交付1.295万元,订购3.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刘某21.295万元。
20、被害人尹某交付2.22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尹某2.22万元。
21、被害人张某2交付1.7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收到1.5万块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张某21.225万元。
22、被害人张某3交付1.7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收到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张某31.4万元。
23、被害人潘某1交付1.98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潘某21.98万元。
24、被害人朱某3交付2.45万元,订购7万块红砖,收到5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朱某30.7万元;
25、被害人徐某1交付0.66万元,订购2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徐某10.66万元。
26、被害人陈某3交付2.8万元订购8万块红砖、交付3.5万元订购钢筋,仅收到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陈某35.95万元。
27、被害人邝本交付2.1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收到1万块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邝本1.75万元。
28、被害人邝忠远交付2.1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邝忠远2.1万元。
29、被害人翁某2交付3.5万元,订购二层楼用的钢筋、水泥,没收到钢筋、水泥,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翁某23.5万元。
30、被害人朱某4共计交付54800元订购6万块红砖以及3.5万元钢筋、水泥,收到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朱某45.15万元。
31、被害人劳某1交付1.05万元,订购3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劳某11.05万元。
32、被害人李某2交付1.485万元,订购4.5万块红砖,收到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李某21.155万元。
33、被害人柯某交付1.4万元,订购4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柯某1.4万元。
34、被害人符某1交付1.7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符某11.75万元。
35、被害人邝三雄交付1.36万元,订购4万块红砖,收到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邝三雄1.02万元。
36、被害人朱某5交付3.5万元订购水泥钢筋,收到值款1.75万元的水泥钢筋,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朱某51.75万元。
37、被害人吴某7交付5.25万元,订购15万块红砖,收到3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吴某74.2万元。
38、被害人王某1共计交付3.96万元,订购12万块红砖,收到2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王某13.26万元。
39、被害人李某3交付2.1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李某32.1万元。
40、被害人徐某2交付2.1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收到3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徐某21.05万元。
41、被害人符某2交付1.4万元,订购4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符某21.4万元。
42、被害人黄某3交付2.1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收到3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黄某31.05万元。
43、被害人朱某6交付0.726万元,订购2.2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朱某60.726万元。
44、被害人陈某4订购2.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陈某40.9万元。
45、被害人周某1共计交付27.9万元订购红砖,收到1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周某124.4万元。
46、被害人朱某7先后交付22750元、10450元共计3.32万元,订购9.5万块红砖及交付1.75万元订购钢筋,其后,收到5.6万块红砖值款1.96万元,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朱某73.11万元。
47、被害人朱某8被骗订购红砖款0.5万元。
48、被害人朱某9交付1.7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朱某91.75万元。
49、被害人朱某10交付2.52万元,订购7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骗2.52万元;先后交付3.5万元、1.75万元购买钢筋水泥,被骗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朱某107.77万元。
50、被害人陈某5交付2.54万元,订购7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骗2.45万元;交付3.5万元,订购钢筋6吨、水泥40吨。其后,没收到红砖及钢筋水泥。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陈某55.95万元。
51、被害人朱某11交付3.15万元,订购9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朱某113.15万元。
52、被害人朱某12交付1.4万元订购4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朱某121.4万元。
53、被害人陈某6交付2.1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陈某62.1万元。
54、被害人何某交付1.36万,订购4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何某1.36万元。
55、被害人徐某3交付0.805万元,订购2.3万块红砖,收到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徐某30.455万元。
56、被害人王某2交付0.68万元,订购2万块红砖,收到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王某20.34万元。
57、被告人徐某4二交付1.36万元,订购4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徐某4二1.36万元。
58、被害人陈某7交付1.225万元,订购3.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陈某71.225万元。
59、被害人陈某8订购6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陈某82.1万元。
60、被害人徐某5交付2.1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徐某52.1万元。
61、被害人徐某6交付1.225万元,订购3.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徐某61.225万元。
62、被害人陈某9交付2.16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陈某92.16万元。
63、被害人徐某7交付0.85万元,订购2.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徐某70.85万元。
64、被害人徐某8交付1.7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收到4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徐某80.35万元。
65、被害人朱某13交付5.43万元,订购建筑材料,收到3万块红砖及退回的现金1.5万元,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朱某132.88万元。
66、被害人刘某3交付1.75万元订购钢筋、水泥,没收到相关建筑材料,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刘某31.75万元。
67、被害人张某4交付1.08万元,订购3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张某41.08万元。
68、被害人曹某交付0.6万元,订购2万块红砖,收到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曹某0.3万元。
69、被害人吴某8交付1.9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吴某81.95万元。
70、被害人吴某9交付1.8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收到3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吴某90.74万元。
71、被害人洪某1交付2.34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洪某12.34万元。
72、被害人吴某10交付2.04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收到3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吴某101.02万元。
73、被害人李某4交付2.38万元,订购7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李某42.38万元。
74、被害人陈某10交付1.98万元,订购5.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陈某101.98万元。
75、被害人曾某1交付0.85万元,订购2.4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曾某10.85万元。
76、被害人韦某交付1.225万元,订购3.5万块红砖,收到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韦某0.875万元。
77、被害人王某3交付1.7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王某31.75万元。
78、被害人朱某14交付0.7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朱某140.7万元。
79、被告人林某1交付3.5万元,收到3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林某12.45万元。
80、被害人吴某11交付1.8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收到3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吴某110.74万元。
81、被害人梁某2交付4.18万元,订购11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梁某24.18万元。
82、被害人王某4交付1.75万元购买20吨水泥和3吨钢筋,后曾家强退回1万元,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王某40.75万元。
经过中介黄某2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36.11万元,其中:
83、被害人朱某15交付2.72万元,订购8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朱某152.72万元。
84、被害人陶某交付1.04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值款2.04万元,其中黄某2表示垫付1万元),收到退款0.35万元,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陶某0.69万元。
85、被害人洪某2交付2.1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收到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洪某31.75万元。
86、被害人邓某1交付0.72万元,订购2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邓某10.72万元。
87、被害人吴某12交付1.7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吴某121.4万元。
88、被害人陈某11交付1.575万元,订购4.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陈某111.575万元。
89、被害人朱某16交付1.7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朱某161.7万元。
90、被害人陈某12交付1.4万元,订购4万块红砖,收到红砖2万块,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陈某120.4万元。
91、被害人钟某1交付2.59万元,订购7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退回3000元,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钟某12.29万元。
92、被害人朱某17交付2.72万元,订购8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朱某172.72万元。
93、被害人陈某13交付2.72万元,订购8万块红砖,收到3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陈某131.7万元。
94、被害人莫某2交付0.5万元,订购4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莫某20.5万元。
95、被害人黄某4交付2万元,订购6.5万块红砖,收到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黄某41.65万元。
96、被害人黄某5交付2.275万元,订购6.5万块红砖,收到2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黄某51.575万元。
97、被害人黄某6交付2.08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黄某62.08万元。
98、被害人李某5交付1.48万元,订购4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李某51.48万元。
99、被害人吴某13交付1.44万元,订购4万块红砖,收到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吴某131.08万元。
100、被害人邓某2交付1.75万元,订购4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邓某21.75万元。
101、被害人吴某14交付1.6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吴某141.6万元。
102、被害人符某3交付2.24万元,订购7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符某32.42万元。
103、被害人王某5交付1.2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收到2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王某50.52万元。
104、被害人钟某2交付1.98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钟某21.98万元。
105、被害人黄某7交付3.3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及17500元水泥、钢筋,收到2万块红砖及17500元水泥钢筋,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黄某70.96万元。
106、被害人罗某2交付1.05万元,订购3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退回0.2万元,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罗某20.85万元。
经过中介梁某1、廖某1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19.335万元,其中。
107、被害人梁某3交付2.73万元,订购7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梁某32.73万元。
108、被害人陈某14交付0.9万元,订购2.6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陈某140.9万元。
109、被害人邱某1交付0.925万元,订购2.5万块红砖,收到2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邱某20.185万元。
110、被害人廖某2交付2.16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廖某22.16万元。
111、被害人李某6交付1.9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收到0.8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李某61.638万元。
112、被害人彭某交付2.73万元,订购7万块红砖,收到4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彭某1.17万元。
113、被害人廖某3交付2.34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收到2.2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廖某31.482万元。
114、被害人廖某4交付1.285万元,订购3.3万块红砖,收到2.2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廖某40.4万元。
115、被害人黄某8交付5.07万元,订购7万块红砖,收到3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黄某83.9万元。
116、被害人廖某5交付1.56万元,订购4万块红砖,收到2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廖某50.78万元。
117、被害人黄某9交付1.9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收到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黄某91.52万元。
118、被害人杨某2交付1.87万元,订购4.8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杨某21.87万元。
119、被害人卢某交付1.56万元,订购4万块红砖,收到2.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卢某0.6万元。
经过中介黄某1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13.885万元,其中:
120、被害人陈某15交付1.7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交付3.5万元订购钢筋和水泥,后收到2万块红砖和结算水泥、钢筋款1万元,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陈某153.55万元。
121、被害人朱某18交付1.5万元,订购4.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朱某181.5万元。
122、被害人吴某15交付2.1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收到2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吴某151.4万元。
123、被害人黄某10交付2.8万元,订购8万块砖,收到2万块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黄某102.1万元。
124、被害人黄某11交付1.7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收到3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黄某110.7万元。
125、被害人黄某12交付2.275万元,订购6.5万块红砖,收到3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黄某121.225万元。
126、被害人王某6交付1.4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王某61.4万元。
127、被害人曾某2交付1.28万元,订购4万块红砖,收到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曾某20.96万元。
128、被害人黄某13交付1.05万元,订购3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黄某131.05万元。
经过中介谢某1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4.24万元,其中:
129、被害人王某7交付3.6万元,订购10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退回2万元,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王某71.6万元。
130、被害人谢某2交付3.6万元,订购10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退回1万元,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谢某22.6万元。
131、被害人李某7交付2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收到2万块红砖及退回1.2万元,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李某70.04万元。
经过中介黄金梅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3.5万元,其中:
132、被害人刘某4(刘某5)交付1.7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收到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刘某4(刘某5)1.4万元。
133、被害人刘某6交付2.1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刘某62.1万元。
经过中介吴某1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4.84万元,其中
134、被害人吴某16交付1.05万元,订购3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吴某161.05万元。
135、被害人符某1(黄某14)交付1.75万元,订购5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符某1(黄某14)1.75万元。
136、被害人黄某15交付1.32万元,订购4万块红砖,收到1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黄某150.99万元。
137、被害人黄某16交付1.05万元,订购3万块红砖,没收到红砖,被告人曾家强骗取被害人黄某161.05万元。
经过中介朱某8骗取农某1总金额为0.56万元,其中:
138、被害人陈某16交付2.1万元,订购6万块红砖,收到4.4万块红砖,被告人曾家强实际骗取被害人陈某160.5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暂时扣留、冻结财物证据、发还清单。证明雷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5日扣押犯罪嫌疑人曾家强现金人民币94123元、1个戒指及一本黑色皮封面记事本。其中扣押的人民币94123元交由雷州市公安局进行财物冻结;扣押的一枚戒指,经曾家强书面申请,已退还给其姐夫黄天贵。
2、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接受廖某1提交的银行汇票回执22张,其中向户名为杨宜海的62×××60卡号汇款,均为廖某1汇入杨宜海账户,共计汇入22.85万。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1)侦查机关接受吴某3提交的汇款单1张、微信转账载明10张,2018年1月23日,吴某3向杨宜海的62×××60卡号汇入3.77万元。(2)郑某提交已核对名单肆张、账单详情拾张(支付宝汇款载明)、收据柒张(截止2018年5月)、相片壹页、汇款单(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其中,2018年4月3日向杨宜海62×××60汇款28100,另有壹张白纸写着“收款司机”朱妃营、朱某19的信息。(3)接受陈某2提交的手机短信(图片)一张(“强”手机138××××1233向陈某2发送信息“62×××60”杨宜海,农村信用社”)、汇款单据壹张(为网页截图,2018年2月10日陈某2向杨宜海卡号62×××60转账16560元)、手机微信转账载明一张。(4)接受黄某2提交的银行转账载明及无折现金存款单(三份,存入户名姓名为杨宜海:2018年3月1日向杨宜海账户62×××60分别汇款23000元、28000元,2018年3月22日向杨宜海账户62×××60汇款21700元,2018年1月3日向杨宜海账户62×××60汇款13800元)、微信转账载明十贰份、购买水泥钢筋单据壹份(黄荣、黄妃权)。
4、银行电子回单.证明:2018年5月14日,周某1向杨宜海账户62×××60转账8700元;2018年4月21日,朱某7向杨宜海账户62×××60转账10450元。
5、银行汇款单、微信聊天载明截图等。证明:朱某20提供多张银行汇款单及微信聊天载明截图,其中,2018年4月3日向杨宜海账户62×××60汇款28100元,微信聊天载明截图有“砖老板强”向朱某20微信发送信息“62×××60杨宜海”。
6、被害人汇入杨宜海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回执情况.证明:根据侦查机关附卷的被害人廖某1、朱某19、郑某、周某1、陈某2、朱某20、吴某3、罗某1、谢某1、吴某2、黄某2、朱某20、朱某21(应为朱某7)等人共向杨宜海汇款的银行回执,能看清账号62×××60的回执,共统计金额为85.363万元。
7、被害人汇入杨宜海、曾家强、梁某4、谢某3、伍某、李某8、陈某17等人的银行汇款载明及各被害人被诈骗情况载明表。由雷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统计,其中:被害人汇入杨宜海账户的金额为114.861万元;杨某3汇入曾家强账户的金额为59.36万元;被害人汇入曾家强账户的金额为25.68万元、梁某4账户的金额为25.24万元、谢某3的账户金额为15.93万元、伍某的账户金额为12.28万元、陈某17的账户金额为2.25万元、李某8的账户金额为4.345万元。
8、杨宜海的微信转账截图十八张,由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从杨宜海被扣押手机微信里的转账载明进行拍摄,并经犯罪嫌疑人曾家强予以指认,确认是杨宜海给他微信转账的载明,他一共收到杨宜海的微信转账金额为54.19万元,其通过微信转账给杨宜海的金额为1.82万元。
9、调取证据通知书、交易明细及开户资料。证明:2018年6月27日,雷州市公安局向信用社调取62×××60的开户资料及2016年1月至今的交易明细。
杨宜海62×××60于2016年8月26日开通。
明细显示:2017年12月23日余额97.24,自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6月20日:现金存入总计152万元。另外,还有以不清楚对方账户的方式的转账较大收入有两笔,分别为2018年1月11日1.17万元、2018年5月15日0.87万元。
其余交易明细均为以不清楚对方账户的方式进行转账。
10、调取证据清单,由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社出具,调取杨宜海的银行卡号为62×××60,证明该卡号于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4月16日期间,在柜台取款金额累计57.16万元,通过ATM取款金额累计37.98万元.
11、证人(中介)郑某的证言。证明她被曾家强以有扶贫项目,可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红砖的谎言所骗,曾家强让她介绍农某1购买红砖,并代收订购红砖的钱,并有时候会给她200到400元的报酬。2016年她只是收了5户人家的钱(包括她自己的),由于她打算2018年才建房、所以当时曾家强没有拉砖给她,另外的4户人家所订购的红砖都给付拉到位了。但是自2017年至案发时止,她继续代收了79户人家的1544900元,在交付曾家强后,曾家强只是拉了一小部分红砖给农某1,个别农某1都没有收到红砖,她不知道具体原因,她和农某1们也再三催促曾家强交付,曾家强都是以各种借口推脱,最后由于联系不上曾家强,才知道被曾家强骗了。在代收订购红砖款期间,曾家强也曾让三名的士司机过来向她收取现金,其中一名叫朱某20、一名叫朱某19,还有一名是雷州龙门的,具体名字她不清楚。她还帮曾家强收过刘某3、刘某7、吴梅二、吴某1每人各9400元并转交给曾家强,但其均没写收据给她们。她还通过杨宜海的账号62×××60转账给曾家强。其不认识杨宜海,也没有见过杨宜海,但是有很多农某1将红砖订购款汇入杨宜海这个户名的银行卡中。其自己也汇入,但记不清楚汇入杨宜海银行卡多少次了,以前汇款回执都交给公安人员了。此外,曾家强还用迷信的方法骗取了她一共20多万元。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郑某辨认出朱某19、曾家强、朱某20。
12、证人(中介)黄某2的证言。证明曾家强以存在精准扶贫援助农某1建房,可以购买便宜红砖水泥钢筋的项目,让其帮忙联系要建筑住宅的农某1与曾家强购买建筑材料,从而诈骗农某1定金,其没有见过曾家强本人,只是电话与曾家强联系,其收取农某1定金后,有通过微信转账或汇到杨宜海的账户,或者是曾家强叫车牌号为粤G×××××的司机来向其收取。曾家强的手机号为138××××1233,其一共收取了曾家强给他的辛苦费2万元左右。其共向农某1退还20万元左右。曾家强还诈骗了他本人74100元。
13、证人(中介)罗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于2018年1月份,我家修建房屋需要红砖,我朋友吴某3说,他认识一个叫谢强(真名叫曾家强)的男人在湛江市字会扶贫办工作,能够买到扶贫红砖、钢筋、水泥。于是,我就要了曾家强的联系电话138××××1233,然后主动联系曾家强,曾家强说他是湛江市字扶贫办的工作人员,他能够帮助别人订购便宜的红砖、钢筋、水泥。我就向曾家强以0.35元每块红砖的价格订购了50000块红砖17500元,不久就运给我15000块红砖。过了不久,我的亲戚都知道我能够订购便宜的扶贫红砖、钢筋、水泥。他们都要求我帮他们订购。当时我也同意他们。之后我就帮亲戚订购了几批。我与曾家强认购了45.2万块红砖,他给我运了2.5万块,海欠我42.7万块,共值153960元。我向曾家强订购了钢筋12吨、水泥80共值7万元,但已经退回15000元。曾家强总共海欠我208960元。我知道的还有麦某被曾家强骗17500元;吴某3被曾家强骗了20多万元;黄某2被曾家强骗了60多万元。
14、证人(中介)陈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因其于2016年年底她曾向“强”购买过比市场便宜的红砖建设房子,后来“强”也让她帮忙介绍客户给他,承诺给她每个红砖0.03元的回扣费,她先后代收取了陈业明、刘万四、陈国、刘堂强、吴梅二、陈保森、周八的红砖等人钱,转给了“强”,“强”只是拉了预定的砖给陈业明、刘万四、陈国、而刘堂强的红砖只拉了一部分(一万个红砖),吴梅二、陈保森、周八的红砖都没有拉也没有退款,之后她才发现被“强”骗了。她都是电话与“强”联系,电话号码为138××××1233。她所代收的钱,都是“强”叫了一名男青年过来向他取钱,她每次交钱前都会与“强”电话确认之后才交钱。
15、证人梁某1(中介)的陈述。主要内容:于2017年11月份,我正要建筑新屋下宅基地时,雇了一位名叫陈连的工头承包了我的新屋建筑,当时,陈连就告诉我说他知道有一个朋友名叫谢强,专门做国家精准扶贫援助红砖项目,以红十字会把国家援助贫困村庄的水沟、堤坝建筑项目所剩红砖,现以红十字把该项目转接给慈善会负责,由慈善会转售以红砖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贫困户建筑住宅,每块砖价格为3.7元出售(现在砖厂每块砖价格为4.7元,包运费)。当时,陈连告诉我说如果想买低价格砖,就叫我交11000元(每块砖0.37元,共30000块砖)陈连,后来,陈连就叫一个名叫李军的男子到其家庭收了我11000元,李军收了我的钱后,并登记了我的电话(134××××7248)后,就打电话给一个名叫谢强的男子,并汇报给谢强的男子说已经收到我的砖钱,还告诉我的电话给谢强,直到我将要建筑宅基的时候,李军等人就运来第一车1万块砖给我建筑宅基地,当时谢强亲自打电话给我,并叫我以后直接与他联系,不需要再通过李军联系他们买砖。当时,他们运第一车砖时候,他们没有直接把砖运到我的宅基地处,而是运到覃斗镇农村信用社处叫我出去接他们的车辆。运完第一车砖后,隔几天我又要求他们再运第二次砖(一万二千块)给我建筑房屋。当第二次运输红砖时,车辆在公路发生了事故,我叫拉车把运红砖的车拉起来。当时,我的朋友廖某1也在现场帮忙,并且他知道我是买了便宜的红砖,就向我了解怎样才能够买到便宜的红砖,我就把他介绍给谢强。但是我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联系,到了五、六天后,谢强把第三批红砖全部运过来给我,直到我的新屋的墙已经建到差不多三米高时,谢强和他的司机开车一起下来覃斗看看我的新屋建筑情况,当时廖某1见到谢强就在现场向谢强了解买红砖的情况,谢强为了使廖某1相信,并介绍说其亲戚妹姨(乌石镇人,其真正姓名不知道)也已经做该项目五、六年了,也是乌石镇地区的中间人,如果想做的话,叫廖某1可以直接联系,但是当时廖某1没有当场答应他。后来,谢强和他司机来到我的家,看见到我老婆生病的样子,他对我来说,看到我家庭这么困难的情况,如果是在去年知道我家庭情况早一点的话,会在去年帮忙我争取到廉价的钢铁和水泥项目的补贴,其中是三吨钢铁与二十吨水泥,也是购买红砖形式那样购买,他当场表示说看看2018年是否还有该项目,而他要求我先汇16300元到他提供的账号(农村信用社账号80×××04),据说该账号系慈善会财会人员梁某4的账户,因为我已经购买到便宜红砖的甜头,就继续相信谢强,根本不会去质疑他,就把那16300元汇到他提供的账户,同时我也加了谢强的微信(微信号为手机号码1382871233,账号名平安)。到了12月2日,谢强又打电话给我说他从慈善会里面了解到像我老婆生病的那种情况,也可以帮我在慈善会里申请到困难补助金,同时要求我把我老婆的病历和本人相片同时用手机拍摄通过微信发送给他,还要求我再汇16300元给他可以同时在领取到更高的补贴额度,但是我觉得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帮我申请到廉价的钢铁和水泥项目的补贴,就没有答应他的要求。大约过几天后,廖某1联系我说谢强已经和他联系,也已经帮他购买到廉价红砖,并且答应给廖某1做覃斗镇地区代理中间人,但是廖某1自己不敢做代理中间人,他就邀我一起以无资金额形式合股,谢强答应给我们两人二分提成,即是收取购买红砖者0.37元一块砖,谢强只收0.35元每块砖的价格,我们两人从中可以赚0.02元差价。自2017年11月份开始至12月2号止,我们断断续续地帮谢强联系二十四户群众从谢强那里购买红砖,并且后买红砖的群众已经把购买红砖的全款都通过廖某1在银行转账汇给了谢强。其中有廖某3、廖道朋、廖某4、廖传、廖伟、廖思杨、陈锐、陈某14、李某6、陈建华、陈文、廖王、邱华、邱章、邱坎河、黄某8、黄文、黄某9、杨某2、卢国、曾坎本、梁泥、梁某3、廖某1等二十四人都购买了红砖。但是谢强从来都没有把预订的红砖一次性全部运到购买红砖的群众,如果不是购买红砖的群众强迫我们,我和廖某1再通过微信或者打电话多次追谢强,谢强才断断续续勉强运一车红砖过来,我和廖某1意识到了问题,可能我们被谢强欺骗了,我们在电话里多次强硬的语气恐吓谢强,要求其一起把所有购买的红砖运送给群众,不然我们就报警,同时我们也不再帮忙谢强联系购买红砖的客户,我们并要求谢强如果没有红砖出售给我们,就把购买红砖的钱退回来给我们,谢强知道我们强硬的态度,他干脆把廖某1的微信拉黑,我发微信也不理,电话干脆不听,一直拖到现在,他才答应把还未购买到红砖款退回给我们,但他也只是口头答应,就是一直拖没有退钱。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经对混杂相片进行辨认,证人梁某1正确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杨宜海,确认杨宜海就是曾家强介绍的司机。
16、证人(中介)廖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7年11月份其与曾家强定了4万块红砖资金为14000元,并与梁某1帮许多群众先后与曾家强定了80多万块红砖,定金30多万元。但其与梁某1与曾家强定的红砖却都没有按时运给农某1,农某1追紧叫骂他们,他就也打电话给曾家强,也骂曾家强并恐吓曾家强,后来,曾家强将他拉进黑名单。但也没有定时运红砖给农某1,至今一块红砖都没有运给他。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廖某1辨认出曾家强、杨宜海。
17、证人(中介)黄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我承包雷州市北和镇刘张村村民黄金梅的住宅,我问黄金梅建筑住宅的红火砖从哪拉的?黄金梅回答我是她一位名叫谢家强的亲戚帮她买的,0.38元一块。我一听价格比市场价便宜,就告诉她我也要和她亲戚买砖块,然后黄金梅就将我电话告诉亲戚谢家强。谢家强过来几日就打电话给我。我和谢家强咨询了有关购买红火砖的一些事后,我和谢家强在电话里协议好以15200元购买他4万块红火砖,于2018年2月16日我打电话给谢家强过来我住宅收款,谢家强当时是委托另外一位男子驾驶一辆白色私家车来到我家门口,我就将15200元包在塑料袋子递进车里给那名男子,那名男子收钱后也没清点贷款,与我确认是需要拖四万块红火砖后就驾车离开了。由于当时我还不需要这批红火砖使用,一直到现在我都没有提货。之后,我多次向谢家强购买红火砖,知道2018年,谢家强受理我总共发给他的十九万元货款后就失去了联系。
我购买火砖载明都登记在笔记本里。十九万元都是我承包他人住宅所购买红火砖的货款。其中,于2016年2月16日,我以15200元购买4万块红火砖未送货;于2017年10月3日,我帮朱金以9900元购买3万块红火砖未送货;于2018年8月24日,我帮龙斗妃四一16500元购买5万块红火砖未送货;于2017年5月23日,我帮调罗村罗武以16000元购买5万块红火砖未送货;于2017年10月16日,我帮周家一位村民(不记得真实姓名)以11550元购买3.5万块红火砖未送货;2018年2月15日,我帮北和镇何王村何文以18000元购买2.5万红火砖未送货;2017年10月13日,我帮北和镇何王村王中以15000元购买5万块红砖未送货;于2017年12月18日,我帮北和镇新港村吴阳以19800元购买6万元红火砖未送货;2018年1月14日,我帮北和镇调罗村坎进以9900元购买3万块红火砖未送货;于2018年1月14日,我帮北和镇调罗村红号以26400元购买8万块红砖未送货。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黄某1辨认出曾家强以及杨宜海就是曾家强交代其多次将砖款交给的男子;
18、证人(中介)谢某1的陈述。证明谢某1通过黄某2认识曾家强,后被曾家强以红十字慈善会负责扶贫红砖所骗,先后一共被骗了204800元,其中他还帮肖武、王某7、许成玉、李朱、许连青、谢某2等六人向曾家强订购红砖,曾家强除了第一次将他所订的20400元红砖运给他后,之后所订的红砖都没有运过给他们。
他还陈述,第一次是交现金20400元给黄某2转交给曾家强,第二次是曾家强叫他转账65000元到杨宜海的账户;第三次是曾家强叫他转账92800元到伍某的账户;第四次是曾家强叫他转账15000元到杨宜海的账户;第五次是曾家强叫他转账32000元到杨宜海的账户。
他没有见过曾家强本人,只是与曾家强通过电话联系,电话号码为138××××1233.
19、证人(中介)黄金梅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因需要盖房子,想买红砖,通过我姐的女儿跟谢强取得联系,以0.35元每块红砖的价格购买了2万多元的红砖。2017年10月份谢强找过我,让我作为中介帮他介绍客户,承诺每块砖给我2分钱的提成。之后我在我村还有贤洋村看谁家需要建房子就主动找他,同时告诉我的邻居们,如果有谁建房子就找我。同年10月份的时候,贤洋村一个村民找到我说要买红砖,我就跟谢强说了,谢强对我说让我先暂时将贤洋村购买红砖的钱收着,到时候再转给他,总共35000元,过两天找个人过来跟我要钱,我就把钱给了他,同时在给他钱的时候直接把属于我的提成扣下了。过了一段时间,因红砖一直没送过来,订购红砖的人不想订了,要谢强把钱退回去。谢强退回给购买红砖的人23000元,还剩下12000元一直到现在没有退还;2017年12月份,刘张村的刘某4和刘某8找到我想买红砖,刘某4想购买17500元的红砖,刘某8想购买15000元的红砖,于是我跟谢强说了,谢强同意之后我收下了他们的现金。过了两天,我就将钱交给谢强下来收钱的人,谢强一直到2018年蔡送来2万块红砖(每户1万块),总价值7000元,之后一直没有送过红砖来。今年1月份,刘某6和刘某9想购买红砖,我就跟谢强说了,强同意后,我暂时收下了他们的钱共计31500元,其中刘某61笔21000元,刘某91笔10500元,过两天我就将钱交给谢强下来收钱的人了。刘某6和刘某9到现在还没收到红砖。
我总共收到了5笔钱,分别是贤洋村李某10的1笔35000元,刘张村的刘某8的1笔15000元人民币,刘某61笔21000元,六培宏1笔17500元人民币,刘某91笔10500元人民币,共五笔钱,总共99000元人民币。
经对混杂照片辨认,黄金梅辨认出被告人曾家强就是和其联系卖砖对其诈骗的“谢强”。
20、证人(中介)吴某1的证言。我在2017年3月建房子的时候购买的红砖是在“谢老板”这里买的,当时的价格是3毛5分一个红砖,后来到2017年8月份的时候,曾家强又电话联系我说他认识一个老板,那个老板是慈善机构的老板,他手里有扶贫项目可以低价出售红砖,就问我村里有没有人需要购买红砖建房子,曾家强给我的报价时3毛3分钱到3毛4分钱一块砖,这个价格比市场上的红砖价格便宜1毛左右,曾家强还跟我约定梅介绍一次客户与他购买红砖就给我两百块左右的辛苦费,曾家强期间要求我要是收到购买红砖的钱款就交给他的小姨(郑某),后来村里几个村民都听说我建房子的红砖便宜就都来找我咨询如何购买,我也就跟他们介绍说有个老板手里有扶贫红砖项目,红砖可以便宜到3毛3分钱到3毛4分钱左右一个红砖,然后李某2是第一个来找我介绍购买红砖,李红美当时是以每块红砖0.35元的价格购买了14850元的红砖,我收到李某2的红砖款后将该红砖款亲手交给了曾家强的小姨(郑某),再后来又陆陆续续有五个人找我介绍购买曾家强的红砖,我也都是将这五个人的红砖款均交给曾家强小姨(郑某)的手里。
21、证人黄某17的证言。(曾家强是黄某17的家婆的小妹陈某17的男朋友。)证明:曾家强电话联系她,让她于2018年10月25日早上在雷州市天河区体育彩票店拿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的箱子,她拿到箱子后,曾家强就让其跟上,当他们刚开始交谈时就被公安民警抓获,曾家强让她将箱子里的九万元还给别人,并称箱子里有写明具体怎么还和还给谁。她知道的村庄有人通过去郑某铺子交定金的方式向曾家强预定红砖,但不知道曾家强具体怎么实施诈骗红砖预定金。
物证指认证明:黄某17指认一张纸条,并确认该张纸条是曾家强给她的,并确认里面的内容就是曾家强与其约定见面的地点。
22、证人伍某的证言。伍某与曾家强为朋友关系。其证明,她听曾家强介绍他是做生意的,但不知道具体做什么生意。曾家强一共向她借过三次钱,前两次都能按时还钱,大约还了11万多元,最后一次向她借了17万元,该17万元是她向别人借来凑够的,当她交17万元现金给曾家强后,曾家强就失去了联系。她看见曾家强平时过来徐闻县的时候,是由一位司机驾驶一辆东风日产小轿车接送。她只是听说曾家强有打奖,但是没有讲过他与司机赌博。其证明曾家强的微信昵称为“平安”。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伍某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杨宜海、曾家强,以及杨宜海就是曾家强的司机。
23、证人李某8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12月份,有一名“湛江佬”在吴川市内称没有带银行卡,其朋友要转一笔钱并向大伙借银行卡,我觉得该名“湛江佬”忠厚老实,所以就借了银行卡给他,还帮他从柜员机中取出12800元交回给他。我没有得到什么好处,纯属好心帮忙。我不知道该笔钱的具体来源。该名“湛江佬”都是在棋牌室内与老人打扑克,金额是十元或者二十元。我不知道汇入钱给他的人是谁,有一次我看到有一个人开小车来接“湛江佬”,但是他没有见过开小车的司机,也不认识杨宜海。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李某8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曾家强就是“湛江佬”。但其不能辨认出杨宜海。
24、证人梁某4的证言。证明:“平安”曾经经常向她的家婆莫某4购买私彩票,由于她的家婆莫某4不懂使用银行卡,“平安”就将打奖所欠的钱转到她的银行卡账号上,后来“平安”在不欠打奖钱后,仍继续转账到她的账户上,并称他之前是帮他的老板打奖,还自己垫付了打奖的钱,所以老板还钱就直接打到她的银行卡账户,每次有钱转到她的银行卡账户后,“平安”就让她去取现出来给他。她只知道“平安”说钱是老板之前欠他的打奖钱。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梁某4正确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曾家强就是“平安”,并指认“平安”汇入其账户的一张赤坎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25、证人莫某4的证言。其证言与证人梁某4的证言基本一致,另外还证明“平安”还向她借了5000元,其称曾家强是自己一个人来向她购买私彩票,没有其他人,其不认识杨宜海。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莫某4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曾家强就是“平安”;其不能辨认出杨宜海。
26、证人谢某3的证言。证明:证明曾家强借用他的银行卡号,让别人转账到他的银行卡号上,然后让他将该部分钱取现出来交回给曾家强,当时他不知道钱的来源,也不知道曾家强作了什么违法的事,平时曾家强乘坐他的小车都是以帮他加油作为报酬。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谢某3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曾家强。
27、证人杨某3(的士司机)的证言。证明:因曾家强坐过他的的士车,后便电话联系他去帮曾家强拿钱,并每次给他200元车费,所以他就多次帮曾家强拿钱。他不知道曾家强作过什么违法的事,曾家强叫他向曾家强姨子、刘张一名妇女、南边黄村一名中年男子拿钱。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杨某3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曾家强。并指认曾家强就是让他去帮他拿钱的人。指认其帮曾家强取现的农业银行卡及雷州市农村信用社的回执单。另外指认郑某就是曾家强的姨子、指认黄金梅就是刘张村的那名妇女,指认黄某2就是南边黄村的那名中年男子。
28、证人朱某19(的士司机)的证言。证明:曾家强叫他帮忙拿钱转账给黄小强、杨宜海、谢某3共有八次合计84200元,其中向卡号“62172810429002****0”七次分别汇款6800、7600、8800、10000、8700、10000、200,共计5.21万元,另外一张是向名为“谢某3”的人汇款3.21万元。“强”每次都付100元车费给他。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其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曾家强,确认曾家强就是多次叫他去与朱某22的妻子(郑某)拿钱汇款给他提供的银行账户的男子;其不认识杨宜海,不能对杨宜海的相片进行辨认。
29、证人朱某20(的士司机)的证言。其证明:“强”多次让他驾车(粤G×××××)车到找一位妇女拿钱,然后回到北和圩将钱存入给“强”,朱某20仅是收取车费,每次100元的费用。他有保存存款的回执单,但因部分在洗车的时候导致不清楚了。
30、证人莫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3、4月份的某一天,我正在火炬19队农场砖厂运砖时,曾家强就问我运砖去哪里,我说运去北和。他就介绍说他是慈善会的,他介绍说其叫妃二,叫我先运一车砖到那里,我就先叫他将钱给我再给他运砖,他就给我两车砖钱,我收到其钱后就给他运了两车砖到农某1,现距今这么久了记不清楚运给何人了,当时一共运7000块砖,包括车费共给我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后来在2016年也帮他运了几车砖,而他都是给钱后我才运的,所以具体运了多少车和运给何人都记不起来了。2017年5月份至9月份期间,曾家强又叫我运了几次砖给别的农某1。这期间曾家强都没有欠我的砖钱。到了2017年9月28日,曾家强打电话给我,叫我运砖到的阿国(阿国的具体姓名我不知道),我将砖运给阿国后,曾家强就跟我说,先欠这一车砖钱。我听后就相信他,让他欠一车砖钱。然后我就将时间地点用笔记录在我平时做工的笔记本上。从这天开始,曾家强就经常叫我拉砖给北和镇、龙门镇、乌石镇、覃斗镇等乡镇的农某1,有的砖钱曾家强就转账给我,有一些砖钱他就欠着,让我先将砖拉给农某1。而曾家强欠我的砖钱我都记在我平时做工的笔记本上。有时候我也催曾家强还砖钱给我,曾家强也会还几千块给我,或者以慈善会的会长生病了等等理由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