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风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B栋816-817。

法定代表人:宋国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凯,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甲2号楼A座7层A7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新风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6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腾实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京NT9935机动车一辆(该车现下落不明),查封期限为二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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