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何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追缴何友明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的(2020)粤0229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其判决:被执行人何友明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099.8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何友明发出缴交受理费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何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何友明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何友明名下的财产。经反馈,发现被执行人何友明名下有车牌号为粤Y×××××的东风牌汽车和粤E×××××的奥迪牌汽车。本院已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和三水法院对上述车辆采取轮候查封的强制措施。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向翁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何友明的财产登记信息,经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执行干警去到被执行人何友明所在的周陂镇黄河村委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何友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案件受理费0元,未执行案件受理费6099.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确定承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缴交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对于未履行缴交义务的,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何友明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