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57544C。
负责人:丁卫杰,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荫春,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金莲,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玉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现住广桂林市恭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申请执行刘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玉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