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永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原告:雷光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告:陈胜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告:黄全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普定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金融街(普定县二中对面A栋二层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56403396C 负责人:张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普定县众合汽修厂,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2MA6G3JPN8P 经营者:陆玉贵。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永峰、雷光益诉被告陈胜琼、黄全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普定支公司及第三人普定县众合汽修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永峰、雷光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雷永峰、雷光益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龙雨秋 书 记 员 刘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