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东,山东咸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维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省,潍坊奎文雅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陈维平与被告陈维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维平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维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维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