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胜勋,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

被执行人何占武,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胜勋与被告何占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云2929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一项确定:被告何占武赔偿原告李胜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76000元,于2019年10月21日前支付16000元,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由于被告何占武未完全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原告李胜勋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本案执行款人民币35000元,被执行人何占武于2021年3月22日履行执行款5000元,剩余执行款30000元于2021年6月10日前履行完毕。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李胜勋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云2929执6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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