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家庄高新区润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6号泰迪商务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720651376。
法定代表人:张清革,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诉讼代理人:王雪梅,河北臻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丽,河北臻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建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申请人:李建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高新区润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龙、被告李建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高新区润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建龙、被申请人李建芳名下银行存款6108.0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石家庄高新区润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13010000000348;保险金额:6108.06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家庄高新区润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建龙、被申请人李建芳名下银行存款6108.0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81元,由申请人石家庄高新区润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