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万太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申请人:谢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申请人:刘莉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万太琴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大伟的工资予以冻结15万元;对被申请人谢大伟所有的别克牌汽车(车牌号黑M×××××)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莉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15万元;对被申请人刘莉莹所有的宝马牌汽车(车牌号为黑M×××××)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莉莹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生尚都1期B区住宅予以查封。担保人韩业巍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海伦市盛世壹号一期7号楼1-2层南开西数4号商服[黑(2018)海伦市不动产权第0007409号、建筑面积184.07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二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谢大伟的工资予以查封15万元;对被申请人刘莉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15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禁止支取。 二、对被申请人谢大伟所有的别克牌汽车(车牌号黑M×××××)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刘莉莹所有的宝马牌汽车(车牌号为黑M×××××)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过户、抵押及设定权利负担。 三、对被申请人刘莉莹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生 尚都1期B区23栋2单元9层2号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过户、抵押及设定权利负担。 四、对担保人韩业巍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海伦市盛世壹号一期7号楼1-2层南开西数4号商服[黑(2018)海伦市不动产权第0007409号、建筑面积184.07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过户、抵押及设定权利负担。 五、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万太琴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福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