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西滩乡簸箕湾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尼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与被告尼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牛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牛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