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普布,西藏索县人。
被执行人塔典,西藏索县人。
被执行人吉布,西藏索县人。
审理经过 普布与塔典、吉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索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塔典、吉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普布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1月4日,被执行人的哥哥同加向申请执行人普布以物抵债(卡垫和靠垫一共4300元,一辆摩托车4500元)共计支付8800元,同时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商定由被执行人吉布的哥哥同加替两被执行人还清此债务,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5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塔典、吉布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2015)索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拉巴卓玛
审判员 才嘎旺姆
审判员 洛桑顿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普布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