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

负责人:张X,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孙XX,男,住所地:晋城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宋XX,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于2021年1月6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92481.1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的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1月6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92481.19元;

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位于晋城市西环路南豪德一期用地东蓝海港花卉市场1号楼花卉摊位单元3层303号,晋(2017)晋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137号的房产一套;

三、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位于晋城市西环路南豪德一期用地东蓝海港花卉市场1号楼花卉摊位单元3层302号,晋(2017)晋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110号的房产一套;

四、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位于晋城市西环路南豪德一期用地东蓝海港花卉市场1号楼花卉摊位单元3层301号,晋(2017)晋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112号的房产一套;

五、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位于晋城市西环路南豪德一期用地东蓝海港花卉市场1号楼花卉摊位单元3层319号,晋(2017)晋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710号的房产一套;

六、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位于晋城市西环路南豪德一期用地东蓝海港花卉市场1号楼花卉摊位单元3层321号,晋(2017)晋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47号的房产一套;

七、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位于晋城市西环路南豪德一期用地东蓝海港花卉市场1号楼花卉摊位单元3层318号,晋(2017)晋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61号的房产一套;

八、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位于晋城市西环路南豪德一期用地东蓝海港花卉市场1号楼花卉摊位单元3层320号,晋(2017)晋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55号的房产一套;

九、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位于晋城市西环路南豪德一期用地东蓝海港花卉市场1号楼花卉摊位单元3层317号,晋(2017)晋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53号的房产一套;

十、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某名下位于晋城市西环路南豪德一期用地东蓝海港花卉市场1号楼花卉摊位单元3层316号,晋(2017)晋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59号的房产一套;

十一、以上保全总限额为4792481.1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金坤

审 判 员 陈建伟

审 判 员 李亚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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