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天缘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大坝咀三期11栋1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曾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长沙市岳麓区湘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石乔,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天缘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石乔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天缘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石乔5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天缘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石乔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