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高新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28号。

负责人:杨磊,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爽,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

被告:张俊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汉路33号附11号。法定代表人:陈荣水,职务不详。

原告诉称 诉讼请求

1、判令张俊英偿还工商银行高新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含手续费)60 845.33元及透支利息14 802.63元、违约金2 150.60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8日,自2021年5月9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对张俊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判令工商银行高新支行对本案抵押车辆(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陕AXXXX5,车架号:LGXXXX10)享有处置后的优先受偿权;

4、判令张俊英、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基本事实

查明

1、2018年1月11日,张俊英(甲方)向工行高新支行(乙方)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了《工银信用卡申请表》,签名确认知晓该信用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该申请表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载明: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或转账,应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5‰,按月计收复利;甲方逾期还款,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支付违约金,每期最高不超过500元;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还款记录情况,取消分期付款,甲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剩余款项。

同日,双方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约定:张俊英向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汽车,申请通过其在工行高新支行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业务透支132 600元支付购车款,张俊英分36期按月等额于透支次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同时按月分期等额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12 600元。

2、上述合同中约定,张俊英以车架号为LGXXXX10的车辆为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

3、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与工行高新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作机构担保合同》,为分期付款购车人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承诺函》,为张俊英的上述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工行高新支行依约向张俊英指定的汽车销售商账户发放了贷款。张俊英自2019年7月15日起开始还款逾期,截至2021年5月8日,未偿还的本金为59 100.33元、分期手续费1 745元,利息(含复利)14 802.63元、违约金2 150.6元。

裁判理由

张俊英应按约定向工行高新支行返还分期款项,其还款逾期后,工行高新支行依约可以取消张俊英分期付款,要求其一次性偿还信用卡分期款项,故其请求张俊英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以本金59 100.33元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且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总计应以年利率24%为限。

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自愿为张俊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因张俊英未履行案涉债务,故工行高新支行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张俊英追偿。

张俊英以其名下车辆为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工行高新支行享有的抵押权依法设立,其请求对该抵押车辆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亦予支持。

判决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张俊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还欠款本金59 100.33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1 745元、违约金2 15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21年5月8日为14 802.63元,自2021年5月9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前述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利息总计应以年利率24%为限;

二、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对张俊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张俊英追偿;

三、若张俊英未于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对张俊英所有的车架号为LGXXXX10的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由张俊英、成都厚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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