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对原告朱平珍与被告杜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川3435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川3435民初226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将第五页第3行《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页第5行漏写“第”字,补正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