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告:李京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原籍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军与被告李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军、被告李京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1年6月2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本金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致使原告的债权至今未能实现。无奈,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李京涛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但是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我现在也没有钱还,准备分期分批偿还原告款,一个月还1500元,借款后我已经偿还给原告妻子8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三次向被告转款1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给原告800元,余款13200元未还。故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元,余款132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132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京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军借款1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军负担10元,被告李京涛负担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