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尼付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尼付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武志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审理经过
关于尼付有、尼付来与武志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2民初4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武志力应支付尼付有、尼付来15700元。因武志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尼付有、尼付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22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查询结果显示:1、被执行人在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行、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驻马店上蔡支行有零星存款,上述款项已被冻结,申请人表示暂不划拨;2、被执行人武志力名下有豫Q×××××开瑞牌车辆,上述车辆已被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21年3月23日经上蔡县自然资源局、上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21年3月24日经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上蔡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于2021年4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于2021年8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57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57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光波 审判员 王 明 审判员 赵文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冀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