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梦楠,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1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1]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梦楠犯袭警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田梦楠提供了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田梦楠在北京市大兴区,与报案人郭某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民警张某等人到现场处置警情时,被告人田梦楠拒不听从民警张某的多次提醒、制止,并连续抽打民警张某指向自己的手臂。当日,民警将被告人田梦楠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梦楠具有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梦楠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辩称被告人田梦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梦楠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田梦楠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田梦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田梦楠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陈国娟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杨春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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