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志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盂县人。
被执行人:崔伟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盂县人。
审理经过
张志荣与崔伟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做出的(2017)晋0322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志荣于2019年3月13日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3月23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张志荣已于2019年8月27日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晋0322执2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