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晓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海,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章班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告:李财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盟,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丁团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晓平与被告章班传、李财进、第三人丁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黄晓平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晓平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晓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黄晓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友兰 人民陪审员  孙贤兰 人民陪审员  陈永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胡婷婷 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民初588号 原告:黄晓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海,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章班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告:李财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盟,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丁团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原告黄晓平与被告章班传、李财进、第三人丁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黄晓平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晓平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晓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黄晓平负担。 审 判 长  张友兰 人民陪审员  孙贤兰 人民陪审员  陈永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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