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庆花,女,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聂大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冯庆花与被告聂大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1)川0822民初941号案件被告为相同主体,两案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0822民初941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志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