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男,生于****年**月**日,汉中,农民,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002280672。 被告:屈某,男,生于****年**月**日,汉中,农民,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11123585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 判 员 袁长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文 英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