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祥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赵明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祥兰与被告赵明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祥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祥兰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