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明发集团(马鞍山)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永新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发集团(马鞍山)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李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刚银行存款41873.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尹 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