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正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齐铁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正跃与被告齐铁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正跃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正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正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正跃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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