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正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齐铁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正跃与被告齐铁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正跃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正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正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正跃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