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新市镇。 法定代表人:裕乃德。 被执行人:抚顺东旭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东洲大街23-2号楼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抚顺东旭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辽04民终2399号民事调解书义务为由,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东旭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4民终23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 一、被上诉人薛庆利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辽能(抚顺)热电有限公司交付案涉工程档案,并取得回执。如果辽能(抚顺)热电有限公司不对施工单位接收工程档案,则由被上诉人薛庆利将合格的档案交给上诉人抚顺东旭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档案制作和交付过程中,上诉人抚顺东旭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要配合被上诉人薛庆利完成相关工作。 二、被上诉人薛庆利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上诉人抚顺东旭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齐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发票。 三、上诉人抚顺东旭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被上诉人薛庆利工程款42万元(含工程款利息),上诉人抚顺东旭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的位于抚顺市东××大街××情××楼××单元××号,面积为77.87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抵给被上诉人薛庆利,抵顶工程款20万元;上诉人抚顺东旭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薛庆利工程款5万元,于2021年1月20日前支付被上诉人薛庆利工程款5万元;待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履行完毕时,上诉人抚顺东旭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审第三人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余款12万元,由原审第三人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薛庆利进行结算。 四、…… 又查明,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有顺序履行限制,即调解书约定待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履行完毕时,上诉人抚顺东旭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审第三人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余款12万元。因第一项、第二项尚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无权提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震 审 判 员 杨兆平 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