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城县岭帅加油点,住所地阜城县古城镇简子西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8MA084N7U9W。

经营者:祁秀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新(系祁秀岭之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周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阜城县岭帅加油点(以下简称:岭帅加油点)与被告周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岭帅加油点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岭帅加油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67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柴油销售业务,被告从事车辆运输业务,被告车辆自2017年6月份开始在原告处加油,未及时全额支付加油款,后经双方核算,至2018年5月份累计欠原告加油款50000元,2018年5月8日被告给祁秀岭丈夫祁立新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2018年8月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3250元,尚欠26750元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周落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柴油销售业务,被告周落从事车辆运输业务,被告的车辆自2017年6月份开始在原告处加油,但被告未全额支付加油款。经双方核算,至2018年5月份被告周落累计欠原告加油款50000元,2018年5月8日被告周落给原告岭帅加油点经营者祁秀岭的丈夫祁立新出具了欠油款50000元的欠条一张。2018年8月,被告周落偿还原告加油款23250元,剩余26750元,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证人崔某与薛某的出庭证言、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周落户籍证明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岭帅加油点与被告周落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周落应及时、足额支付价款,久拖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周落支付加油款2675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城县岭帅加油点加油款26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被告周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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