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永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方良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寿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永超与方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方良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方良成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方良成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保全查封了方良成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栋××室的房产并进行拍卖,该房产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流拍价为138601.49元,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4、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皖DLC189的车辆登记信息,但未能实际扣押。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良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方良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0920元,执行费1114元,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