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中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201号。
法定代表人:DR.CONRAD,TILLHENRIK。
被告:深圳市宏海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路东侧展鹏企业公司C栋阳南商务大厦608A。
法定代表人:郭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中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海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中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大连中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由大连中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乃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