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远谋,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覃理共,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覃远谋与被执行人覃理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202民初264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的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覃理共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至今,被执行人都未履行任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