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银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    

被执行人:孙梧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银奎与被执行人孙梧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7,699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67,69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号奥迪牌车辆(轮候查封、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存款。    

3.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请求情况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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