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1502弄14号。
法定代表人:穆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思旗,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赵晨富,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晨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赵晨富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