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广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学津,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李牧仁,男,出生年月日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广岭诉被告李牧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广岭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牧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广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广岭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海霞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晓娟 书 记 员 霍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