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委托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红彬(实习),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世纪华联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0MA40UBFH2W
经营场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马井村村东
经营者:柯涛
审理经过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