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齐荣,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执行人:吴兴国,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叶齐荣与吴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4月23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兴国支付申请人叶齐荣20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000元,执行费2900.00元。 被执行人吴兴国自2018年以来有多案在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已经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拍卖,流拍后所有申请人均不愿接受以物抵债,此外本院已经按月扣留被执行人吴兴国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定期分配,并扣留其全部公积金收入。本案执行中,本院重新对被执行人吴兴国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其财产情况无明显变化。5月27日,经约谈,因被执行人名下住房系集资房没有产权证,尚欠房款未付清,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因,本案申请人叶齐荣放弃处置该住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月8日,本院送达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兴国每月工资收入1600.00元和全部的目标绩效考核奖收入。因(2018)黔2635执7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裁定扣留吴兴国的公积金收入,因此本案不再重复扣留。2021年6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兴国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经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和绩效考核奖收入,申请人放弃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治泉 审判员 王建平 审判员 蒙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胡俊杰 书记员张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