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家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告:润州区沅松豆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A区111号。 经营者:江沅松,该经营部经营者。 被告:江沅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孟家谱与被告润州区沅松豆制品经营部、江沅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孟家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孟家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花庆月 人民陪审员  胡名云 人民陪审员  付英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陶齐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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