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xx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某2,男,系该公司监事。
被告:陵川县礼义镇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陵川县礼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负责人:李某,该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男,该村民委员会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xx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陵川县礼义镇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某2,被告xx村委的负责人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于2016年9月24日签订的《陵川县xx幼儿园彩绘壁画工程合同》,支付原告应得合同款83126元人民币(大写:捌万叁仟壹佰贰拾陆圆)及其利息(备注:利息计算方式为本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天数/360)83126×4.75%×1505/360=16506.86元人民币(人写:壹万陆仟伍佰零陆圆捌角陆分),合计99632.86元人民币(大写:玖万玖仟陆佰叁拾贰圆捌角陆分)。2.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明确具体其诉讼请求第1项中的“支付原告利息”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31日之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谈判于2016年9月24口在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礼义镇xx村民委员会内签订《陵川县xx幼儿园彩绘壁画工程合同》,合同第1.6.2.1条规定原告完工后被告确认使用后需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即83126元整(大写:捌万叁仟壹佰贰拾陆圆整)。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工程完工,按合同要求履行完毕、且被告开始投入使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合同款项未果,直至2020年11月28日,被告仍然未支付原告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2016年9月24日签订的《礼义镇xx幼儿园彩绘壁画工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2015年6月礼义镇xx村民委员会申请筹建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经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及批复,同意对xx幼儿园进行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288.3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补助资金251.2万元,市级资金20万元,其余资金由县财政配套解决。
2015年11月6日经公开招标,河南x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xx公司”)以241.390577万元中标,后双方于2015年11月1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河南源泰公司对xx幼儿园进行施工建设,并于2016年11月9日竣工。
因此,xx幼儿园系由河南xx公司作为承包人建设的,并非原告。虽然原告和被告签订有彩绘壁画工程合同,但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9月24日,此时xx幼儿园正在由河南xx公司施工,尚未完工,被告不可能同时将一项工程发包给两个承包人。原告所持有的合同系由前任村主任李虎签订并加盖xx村委公章,但李某3因涉嫌经济犯罪畏罪自杀,无法核实合同真实性。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xx幼儿园既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同时工程资金大部分也是来自于国有投资,依法必须经过招标,河南源泰公司系通过公开招标后中标的承包人,并非原告。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故被告不得将彩绘壁画这一工程从整个建设项目中单列出来发包给原告。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彩绘壁画工程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彩绘壁画工程款,2018年3月22日,经被告和承包人河南xx公司竣工结算,结算金额为3806224.91元,已经支付河南xx公司211万元,欠付1696224.91元。河南xx公司作为合法中标的承包人,是被告xx幼儿园的唯一合同相对方,并且以该项目取得政府资金已经全部支付给源泰公司,剩余应付工程款系xx公司合法债权,因此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彩绘壁画工程款。彩绘壁画工程款为58481.15元,2021年3月22日,经晋城恒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河南xx公司承建的xx幼儿园进行决算审核,彩绘壁画的实际施工面积为899.71元,工程造价为58481.15元,该款项已经包含在xx公司3806224.91元工程款内。综上,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4日,作为发包方(甲方)的xx村委与作为承包方(乙方)的xx公司签订陵川县xx幼儿园彩绘壁画工程合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室外彩壁画布景工程设计制作及安装(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1工程地点:山西省陵川县xx中心幼园;1.2布景概况:景观布置在山西省陵川县xx中心幼园主楼、围墙、门房、餐厅。1.3制作材质及制作工艺:1.3.1制作材质:丙烯颜料以及其他铺助材料;1.3.2制作工艺:专业画师手工绘制(喷绘,笔绘);1.4工程承包,采取下列方式:本次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包干方式。即乙方负责本次工程的物料制作、现场绘制,以及负责本次工程所涉及景观材料费、包装运输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修改内一切相关费用;1.5工程期限(以实际工作日计算):1.5.1物料制作及运输: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4日1.5.2现场绘制:2016年9月24日至2016年10月15日;1.5.3质量保证:乙方提供三年质保,质保期间内,乙方接到甲方通知48小时内到场维修,如属乙方产品质量或施工问题损坏的,乙方无偿修复。1.6工程款和付款方式:1.6.1单价65元每平方米,工程总面积1278.868平方米;本合同工程总价为(人民币)83126元整,大写:捌万参仟壹百贰拾陆元整;1.6.2付款方式:1.6.2.1甲方在乙方施工绘制完成后甲方认可确定后支付全部工程款及83126元整。1.6.2.4付款帐号:开户名:郑州xx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很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1.6.2.5乙方应在甲方支付的每一期工程款项前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正式税务发票。否则引起的支付延误由乙方承担。二、甲方义务2.1甲方应为乙方入场施工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2.2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可能用到的水、电源、冬季供暖和工程协助;2.3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甲方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2.4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乙方应及时改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参加布景材料验收、布景进度验收、竣工验收。三、乙方义务,乙方已视察施工现场并熟悉现场情况及须完成工程之详细资料,已取得一切可影响造价的所有资料,乙方以不清楚现场而提出的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申请将不获批准;开工前3天,乙方向甲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2份,并向甲方现场交底。甲方对施工图纸的任何批准、确认、认可等均不能免除乙方的专业责任;指派乙方代表,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在施工期间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赶到施工现场;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对运至现场的一切施工材料折损及损失承担责任。四、工程变更,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依据。六、工期延误,6.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6.2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2)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6.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6.4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书面文件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七、工程验收,7.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布景质量进行联合验收:(1)材料验收;(2)布景进展验收;(3)竣工验收。验收标准:以施工效果图、设计变更和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7.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两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算工程款。若工程质量检验达不到合格标准,乙方应该在3日内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7.3双方进行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景点,物品遭到客人人为损坏或丢失等责任由乙方承担;7.4在布景使用期间,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景观损坏由乙方进行修缮和保养(因地震、龙卷风、洪灾等非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除外)。八、违约责任,8.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8.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8.3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对质量不合格也负有责任的,乙方可相应减少违约金比例。九、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项下加盖xx村委公章,授权代表项下李某3签名,乙方项下加盖xx公司公章,授权代表项下宁某签名。”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xx公司进场施工,2016年12月31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已被被告xx村委使用。
2018年3月22日,晋城恒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晋城恒盛基审(2018)0123号陵川县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报告,载明:工程概况:陵川县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主要工程建设内容为:教学楼及供应用房土建、安装,配套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硬化、给排水、暖通、供配电工程等。本工程于2015年12月25日开工建设,2016年11月9日竣工。(一)项目立项及批复情况1、可研批复情况,2015年6月5日,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陵川县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陵发改字[2015]80号)原则同意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项目建设,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用地面积2369.37平方米,建筑面积984.2平方米,其中教学楼为地上二层,框架结构;供应用房为地上一层,砖混结构;建筑抗震设防烈度8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教学楼及供应用房土建工程,同时配套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硬化、给排水、暖通、供配电工程等。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288.3万元。其中:建设工程费232万元,设备购置费10万元,其他费用30.3万元,预备费16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补助资金251.2万元,市级资金20万元,其余资金由县财政配套解决;建设工期为12个月。2、初设批复情况,2015年8月11日,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陵川县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陵发改字[2015]100号),原则同意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项目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用地面积2369.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86.03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建筑面积为884.32平方米,为地上二层框架结构;供应用房建筑面积101.71平方米,为地上一层砖混结构;建筑抗震设防烈度8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幼儿园及供应用房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概算总投资292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244.8万元,设备购置费10万元,其他费用25.2万元,基本预备费12万元。建设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补助资金251.2万元,市级资金20万元,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建设工期为一年。3、预算评审情况,2015年10月27日,陵川县财政局、陵川县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陵川县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预算的批复》(陵财字[2015]155号),批复本项目预算总额为289.9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241.55万元,屋顶太阳能集热器1.3万元,设备购置费10万元,其他用25.08万元,基本预备费12万元。(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陵川县礼义镇xx村民委员会,勘察单位为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勘察队,设计单位为陵川县锦惠建筑设计室,晋城市建园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为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为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晋城市新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监理,河南xx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三)项目招投标情况,陵川县礼义镇xx村民委员会委托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陵川县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5年11月6日开标,评审确定中标单位为河南xx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价241.390577万元,工期365天。审核范围,本次审核范围为陵川县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工程费用、其他费用。七、审核结果,1、报送资料审核情况:陵川县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结算书、账簿、凭证及其他工程资料基本齐全。2、工程决算审核情况:依据我们的审核,陵川县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核结果为:决算送审金额4756666.19元,审定金额4095013.01元,核减金额661653.18元,核减率13.91%(其中:建安工程费送审金额4508666.19元,审定金额3806224.91元,核减702441.28元;其他费用送审金额248000.00元,审定金额288788.10元,核增金额40788.1元)。5)彩绘壁画工程送审金额8.31万元,审定金额5.85万元,核减金额2.46万元,主要原因为彩绘壁画多计379.15㎡。九、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一)资金来源情况,该工程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补助资金2512000.00元,市级资金200000元,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二)资金到位情况,截止2018年3月22日,实际到位资金2310000.00元(高标准幼儿园专项补助资金)。(三)资金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3月22日,资金支出2454500.00元,其中:1、支付工程款2110000.00元2、支付其他费用248000.00元,3、其他往来款96500.00元(代垫工资保障金)。(四)应付款情况,截止2018年3月22日,该工程共欠付款项1737013.01元,其中:1、欠付河南xx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96224.91元;(五)资金结余情况,该工程完成投资4095013.01元,除财政补助资金到位2310000.00元外,尚有资金缺口1785013.01元。十、需要说明事项,1、竣工决算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资料提供单位负责,因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造成造价误差,执业机构及执业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2、审核报告仅供委托方为办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竣工决算使用。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审核报告不当及所造成的后果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审核人员无关。附件:陵川县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汇总表载明:彩绘壁画工程报审结算金额83126.00元,审定结算金额58481.15元,核减金额24644.85元。彩绘壁画工程单位工程费用表载明:工程造价费用金额58481.15元。彩绘壁画工程单位工程预(结)算表载明:子目名称彩绘壁画,工程量数量899.71㎡,单价65元,合价58481.15元,材料费58481.15元。截止2021年3月22日(原告xx公司起诉之日),被告xx村委尚欠原告xx公司工程款58481.15元。
又查,案外人河南xx建筑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一、河南xx建筑有限公司与郑州xx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二、《陵川县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晋城恒盛基审(2018)0123号中,第八页第二行中提到的彩绘壁画工程审定金额5.85万元,非我河南xx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而系郑州xx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三、报告书第十页第四条应付款情况载明的,真实情况是xx村委为了走账方便,将xx村委应支付郑州xx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85万元,计入了应付我公司的款项范围内。情况属实,特此说明。尾部加盖河南xx建筑有限公司公章和马其宝名章(法人签章)。”
庭审中,原告xx公司对被告xx村委抗辩主张的晋城恒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晋城恒盛基审(2018)0123号陵川县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报告载明的彩绘壁画工程造价费用金额58481.15元明确表示予以认可。被告xx村委对原告xx公司主张要求其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河南xx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陵川县xx幼儿园彩绘壁画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图片打印件、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陵川县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复印件、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复印件、陵川县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往来款审核明细表复印件、竣工结算审核汇总表复印件、彩绘壁画工程单位工程费用表复印件、彩绘壁画工程单位工程预(结)算表复印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案涉承揽工程的标的物陵川县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建设资金来源大部分为申请中央补助资金,且该项工程系属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故,2016年9月24日,作为发包方(甲方)的被告村委与作为承包方(乙方)的原告公司签订的陵川县xx幼儿园彩绘壁画工程合同,因该涉案工程合同违反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当属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合同无效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案涉幼儿园彩绘壁画工程合同无效,但幼儿园彩绘壁画工程经竣工验收且已被被告实际使用,原告作为承揽人对涉案工程予以原材料、劳务投资,其价值已物化到了作为定做人的被告的具体的工程之中。加之,原、被告双方均对晋城恒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晋城恒盛基审(2018)0123号陵川县礼义镇xx村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报告载明的彩绘壁画工程造价费用金额58481.15元明确表示予以认可。原告请求被告参照前述竣工决算审核报告载明的彩绘壁画工程造价费用金额58481.15元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该项诉请的超出部分与事实不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自2016年12月31日(实际使用案涉工程之日)起未支付原告相应工程款,原告应享有的工程款之孳息法益受损,且被告对原告主张要求其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三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陵川县礼义镇x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州xx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幼儿园彩绘壁画工程款58481.15元,并支付原告郑州xx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前述工程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前述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郑州xx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计1145元,由原告郑州xx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元,被告陵川县礼义镇xx村民委员会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