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中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曾,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焦作市丹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北孔庄北。 法定代表人:杨培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东,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中科与被告焦作市丹阳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赵中科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中科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中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赵中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宏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捷 书记员郭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