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法定代表人王光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石广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友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翼玮,杨增的女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广霞、王友强、杨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20)辽0505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被执行人杨增所有的坐落于长江路392#-06抵押房产【产权证号码为: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351.51平方米】一处。本院依法委托本溪新金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财产予以价格评估。本溪新金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作的新金房鉴(2021)第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为4221853元。本院依法委托辽宁天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经二次均流拍。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为3715868.33元。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流拍财产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3715868.33元抵偿本案部分债务(本案应执行金额为本金2900000元、利息615138.36元、迟延履行金203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保全费240元、评估费36500元、拍卖费41739元、执行费31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将被执行人杨增所有的坐落于长江路392#-06私有办公用房【产权证号码为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351.51平方米】一处,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3715868.3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债务3715868.33元,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石广霞、王友强继续偿还。上述房产的财产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洪标
审判员 宋宏兴
审判员 商胜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羽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