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谷县大石镇王川村扶贫互助协会,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大石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协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甘谷县大石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执行人:王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谷县大石镇王川村扶贫互助协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3民初107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甘谷县大石镇王川村扶贫互助协会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160元(截止2020年4月10日)及违约金,此后利息按照约定利率(月利率千分之6)计算至本金归清之日止,违约金自2018年4月22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2.1,计算至本金归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甘谷县大石镇王川村扶贫互助协会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积极启动执行程序,依法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270606150102867XXXX有存款人民币2211.32元,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予以冻结,本院于2021年6月14日依法扣划2200元。被执行人王某在甘肃省信用社联合社账户为11031012100185XXXX有存款人民币185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予以冻结,本院于2021年6月14日依法扣划1850元。被执行人王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5e9858e299ac48220f8XXXX@wx.tenpay.com有存款人民币986.66元,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予以冻结,本院于2021年6月14日依法扣划986.66元。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车牌号为甘DP98XX的机动车一辆,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甘谷县大石镇王川村扶贫互助协会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王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行为。2021年5月5日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向甘谷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向甘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的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