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庆军:男、回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系青海省民和县。

被申请人杨正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庆军诉被申请人杨正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龙建路桥西藏有限公司G318日喀则机场专用公路工程A标项目部中被申请人杨正秋剩下的资金39101.87元。

本院为了避免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壹佰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杨正秋在日喀则至和平机场高速公路第二标段龙建路桥公司项目部中剩下的资金39101.87元,期限为2017年12月30日。

案件申请费388.00元,由申请人马庆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边巴普赤

审判员 次仁拉姆

审判员 拉巴普赤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巴桑卓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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