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红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佛冈县县城防洪工程管理所(佛冈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振兴北路县人民中心西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8211767317660Q。

法定代表人:曾伟强。

审理经过

刘红兵申请执行佛冈县县城防洪工程管理所(佛冈县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粤1821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佛冈县县城防洪工程管理所在欠付工程款2802248.23元范围内向刘红兵承担支付责任。由于被执行人佛冈县县城防洪工程管理所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刘红兵的申请,申请标的为:2802248.23元。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8日支付2135271.13元给申请执行人刘红兵。申请执行人刘红兵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红兵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1821执235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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