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姜建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常州市金坛区。
审理经过 王志春与姜建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王志春于2021年7月14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王志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瑞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