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理由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00元,减半收取计512.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