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瑞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南门西路21号。
负责人:胡展彬,行长。
原审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华湖镇老消防路木兴电器对面首层铺面。
法定代表人:陈君宜,执行董事、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瑞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及原审被告惠来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20)粤5224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瑞喜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卢瑞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